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日期:2010-1-25   来源:闵府发[2009]6号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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