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