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0-1-25   来源:闵府发[2009]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沪府办发[200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目标,汇聚各方力量,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推动闵行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城市经济活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帮助我区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使本区的创业活动进一步活跃,初步建立起本区鼓励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完成以下具体指标(2009-2011年):
    1、扶持创业1800家,带动就业9000人;
    2、建成20家青年创业见习基地;
    3、建成5家创新创业园区;
    4、完成创业培训900人。
    三、工作重点
    1、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等群体自主创业;
    2、重点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闵行区扶持创业工作协调小组
    1、为进一步发挥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创业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委、区农委、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青年事务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闵行区扶持创业工作协调小组,重点加强对本区创业工作的研究指导、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区府办)
  (二)加强创业培训和见习
    2、推动区内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青年事务局)
    3、进一步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探索推行“理论培训、创业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有一定规模、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本区企业或组织,作为创业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实际创业运作的经验,培养对创业实际的认知,提升创业技巧,提高创业成功率。(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青年事务局)
  (三)加大创业融资扶持力度
    4、多渠道筹措创业基金,加大资金投入。由区政府、紫竹科学园区、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共同出资1700万元,建立闵行区扶持青年创业基金,加大对创业者尤其是青年创业者的融资扶持力度。在闵行创业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青年创业者,经评估认定,可以申请该创业资金的扶持。(牵头单位: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青年事务局)
    5、对留学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经评估认定,可以申请区财政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资金,标准5-10万。(牵头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
    6、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发展一批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中介服务型等多种类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凡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费用10万元,同时在贷款担保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区农委、区财政局)
    7、建立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环境,推动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对本区“初创期”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工作,对信誉优良、发展潜力较大的小企业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积极推动我区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建立贷款审核和贷后跟踪管理的责任机制,加强贷款信用宣传,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有效,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贷款数量。(牵头单位: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大创业场地扶持力度
   9、积极鼓励劳动者自寻场地进行创业。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名本市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2000元/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0、支持发展开业园区、创意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创业园区,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创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孵化器的园区,将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闵府办发[2009]13号)中关于“加强孵化器建设”相关政策进行扶持。(牵头单位:区科委、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1、建立闵行区青年创新创业园,将政府各部门出台的青年创业优惠政策集中到创业园,营造良好的青年创业环境,帮助青年实现创业。对进驻园区具有发展前景的青年创立的企业,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当年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米给予50%的房租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委、区青年事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2、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委、区工商分局)
  (五)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鼓励创业的扶持力度,调整和完善《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闵府办发[2007]35号),延长实施期限。补贴对象为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在本区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
   13、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培训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引入行业协会、专家团体等专业力量,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对完成创业培训,按要求取得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的本区户籍学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100元的交通误餐费补贴。对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和创业见习基地参照本区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标准享受见习补贴和带教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4、开业贷款利息补贴。新开办并获取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小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或在市专项基金代偿前还清本息的,在按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凡实际支付利息大于贴息额度的,可再享受区促进就业资金补贴,数额以实际支付利息与贴息额度的差额为限。(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5、带动就业奖励。对本区户籍人员新开办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自开办之日起满半年,安置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征地人员在5人及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500元/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6、创业补贴。本区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劳动力开办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自开办之日起满1年,经评估认定,给予创业者每年2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35周岁以下青年创业者,给予每年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7、社保费补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社保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2号)执行。(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8、转制补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为服务(商贸)型的个体、私营、民营企业(工商注册)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文件精神,给予政策认定并享受减免税收政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工商注册)后,稳定经营满半年且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的,经开业指导专家评估通过后,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扶持项目非正规劳动组织转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
以上各项补贴所需经费的出资渠道仍按《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闵府办发[2007]35号)执行。
(六)建立“青年创业服务链”
  19、协调整合政府各部门及社会资源,建立“闵行区青年创业服务链”,组建成立闵行区青年创新创业导师团。按照“创业准备阶段”、“计划完善阶段”、“创业实践阶段”、“服务反馈阶段”四个阶段,形成全方位培训;全区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保事务中心开业指导窗口、社工点多渠道受理;专家导师一对一指导;创业注册登记的联合审批、园区及社会服务机构一站式服务;创业项目一年期跟踪的服务流程,牵动各方力量,针对性地帮助青年分步骤实施创业计划。(牵头单位:区青年事务局、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创业服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标准和办法,对帮助大学生代办登记注册成功并提供代理记账、法律事务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青年事务局)
  21、加强创业咨询指导。开展创业指导专家进“社区、校区、园区”活动。不断拓展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空间,在街镇设立专家服务工作站,定期开展咨询服务,将创业指导服务延伸到社区;加强和区内各高校的密切合作,在校区内开展创业讲坛,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青年事务局)
  22、加强扶持创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开展“青年创业计划大赛”活动,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扶持政策,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青年事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主题词:劳动  创业  就业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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